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
原 告 蔡宗憲
被 告 蔡宗安
蔡宗岳
蔡宗江
蔡法
蔡秀琴
蔡聿堤
蔡秀妮
蔡秀華 住雲林縣○○鄉○○村○○○00號 蔡淑慧
住同上
吳蔡實
林貴鶴
蔡國芬
蔡玉山
蔡宗慶
陳政宏
蔡文進
蔡永郎
蔡通益
蔡緯騰
兼上列十九
人之共同訴
訟代理人 蔡仁貴
被 告 蔡旻臻
蔡天雀
李阿雪
蔡曜謙
蔡劍韓
蔡雅齡
高三帝
高偉翔
高麗婷
蔡綉桃
蔡建知
蔡秀女
林文鎮
林文進
林定瑋
林牽成
陳林春蘭
林秋佳
吳順意
吳政諭
吳清芳
吳連發
黃清水
黃美熟
黃春德
黃麗雪
王晚
王永明
王火獅
王素蘭
王寶女
王品妍
蔡猜
蔡瑞福
蔡金鋒
蔡瑞敏
蔡鳳眉
蔡鳳美
蔡崇仁
呂秀麗
蔡俊芳
蔡源泉
蔡正
蔡榆汝
陳生琪
陳聰明
陳文寬
陳秋娥
陳秋香
吳蔡花
蔡永春
蔡員
王清山
王鵬程
王秀貞
王彩懿
王秀月
王琴惠
王甲子
王超群
王超信
王建興
王美欣
王美青
蔡沛綺
吳況
蔡文賢
蔡文宏
蔡燕綢
蔡連續
林寶惜
蔡惟鈞
林家卉即蔡素玲
蔡秋萍
蔡宜真
蔡老敬
黃純錦
蔡育安
蔡宛如
蔡連牌
蔡貴美
高誌隆(即高水圳之承受訴訟人)
高志彬(即高水圳之承受訴訟人)
高志豪(即高水圳之承受訴訟人)
高米雲(即高水圳之承受訴訟人)
高慧琪(即高水圳之承受訴訟人)
蔡香蘭
蔡妙家即蔡佩芳
蔡水川
蔡鴻飛
蔡金月
蘇林金鳳
蘇銘焜
蘇銘宏
蘇淑華
蘇淑玲
蘇泰造
吳德輝
吳清江
吳慶軍
吳連居
吳修賜
吳進良
鄒吳葉
蔡文旭
蔡文永
蔡文化
蔡文泉
蔡貴粟
黃飛龍
黃世明
吳黃穂珠
黃昱蓉
黃富美
黃富瑤
黃瑞瑶
林蘇位
蘇不碟
王蘇桃
吳河昆
吳進坤
吳樹子
吳博忠
吳銀庫
張吳挽
陳吳金菊
王鴻祥
王明焜
王慧如
林綉娥
王采薇
王采琳
王冠甫
王素珠
王素蘭
林鴻儒
林鴻榮
林沛珍
林豐吉
林金煙(即林吳英之承受訴訟人)
林各祥(即林吳英之承受訴訟人)
林金柳(即林吳英之承受訴訟人)
王林素秋(即林吳英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路00巷00弄0號
王瑞鋒
王淑怡
王淑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蔡訓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結果欄」所示。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 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6條分 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林吳英、高水圳分別於本院審理中 之民國110年7月26日、110年10月30日死亡,林吳英之法定 繼承人為被告林金煙、林各祥、林金柳、王林素秋,高水圳 之法定繼承人為被告高誌隆、高志彬、高志豪、高慧琪、高 米雲等情,業據原告提出高水圳之除戶戶籍謄本、林吳英枝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繼承系統表為證,於110年11月15 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經本院送達於他造,核與上開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貳、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 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係以公同共有之財產為訴訟標的,法 律關係之性質必須合一確定,此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故非 公同共有人全體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起訴或被訴 ,則欠缺當事人適格。本件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蔡訓之遺 產,原以繼承人蔡朝昆、蔡天從、蔡侑珍為共同被告,但蔡 朝昆、蔡天從、蔡侑珍分別於民國106年5月26日、106年12 月14日、109年1月16日即原告110年1月18日起訴前已死亡,
有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原告於 110年3月16日具狀撤回非繼承人之被告蔡朝昆、蔡天從、蔡 侑珍之起訴,依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參、除被告王瑞鋒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茲依原告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蔡訓於35年4月16日死亡,遺有如附表 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之再轉繼 承人,共同繼承上開遺產,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迄未達成 遺產分割協議,因上開遺產面積不大,且繼承人多達100多 位,原物分配恐有困難,主張予以變價分割,由兩造按附表 二所示之應繼分分配變賣所得價金,分割如附表一所示遺產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方面:
㈠被告王瑞鋒到庭陳稱:因為土地是長輩留下來的,所以我不 想要變更,對於分割方法我不知道該怎麼做,請教長輩後, 長輩也不知道該怎麼做,我仍希望維持現狀等語。 ㈡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表示意見,亦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且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 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 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 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 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 法第1138條、第1140條、第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 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蔡訓於35年4月16死亡,遺有如附表一 所示4筆土地,其繼承人及應繼分詳如附表二所示,又系爭 遺產現已繼承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被繼 承人蔡訓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即兩造之戶籍 謄本、已過世繼承人蔡朝昆、蔡天從、蔡侑珍、高水圳之除 戶戶籍謄本、已過世繼承人林吳英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07年7月9日中院麟家恩107司繼字第772號准予備查函( 被繼承人蔡天從)、被繼承人蔡侑珍遺產分割協議書、被繼 承人蔡明來之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登記申請書等件為證, 且為被告王瑞鋒到庭所不爭執,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後就此 均未提出任何抗辯,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 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 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 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 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 共有人。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 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 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 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繼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 之;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 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24條第1 項 、第2項、第3項、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選擇 分割遺產之方法,應具體斟酌遺產之性質、利用價值、經濟 效用、使用現狀及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本於公平原 則為妥適之判決。
三、查兩造均為被繼承人蔡訓之繼承人,其等之應繼分分別如附 表二所示,已如前述,揆諸前開規定,在分割遺產前,兩造 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被繼承人蔡訓既未以遺囑禁止 繼承人分割該遺產,兩造復未以契約禁止分割該遺產,兩造 就該遺產既不能協議分割,則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 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蔡訓所遺如附表一所 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性質、利用價值、經濟效用及 全體繼承人之利益,暨考量本件兩造合計共有167人,且繼 承人均係再轉繼承取得被繼承人蔡訓遺產,系爭土地如按各 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部分共有人分得之應有 部分甚少而無法使用等情,認以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故認採 變賣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後,將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二應 繼分比例分配取得之分割方法,較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 1項所示。
肆、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遺產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 地位,且均蒙其利,而被告應訴係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 是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 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伍、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附表一:被繼承人蔡訓所遺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分割結果 1 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398.75 全部 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2 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2,044.35 全部 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3 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651.19 全部 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4 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204.00 全部 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附表二:兩造對被繼承人蔡訓遺產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 姓 名 應繼分比例 1 蔡宗安 1/576 2 蔡宗岳 1/576 3 蔡宗江 1/576 4 蔡旻臻 1/576 5 蔡天雀 1/144 6 李阿雪 1/864 7 蔡曜謙 1/864 8 蔡劍韓 1/864 9 蔡雅齡 1/864 10 高三帝 1/648 11 高偉翔 1/648 12 高麗婷 1/648 13 蔡綉桃 1/216 14 蔡建知 1/144 15 蔡秀女 1/144 16 林文鎮 1/432 17 林文進 1/432 18 林定瑋 1/432 19 林牽成 1/432 20 陳林春蘭 1/432 21 林秋佳 1/432 22 吳順意 1/288 23 吳清芳 1/288 24 吳連發 1/288 25 吳政諭 1/288 26 黃清水 1/288 27 黃春德 1/288 28 黃美熟 1/288 29 黃麗雪 1/288 30 王晚 1/432 31 王火獅 1/432 32 王永明 1/432 33 王素蘭 1/432 34 王寶女 1/432 35 王品妍 1/432 36 蔡猜 1/72 37 蔡瑞福 1/360 38 蔡金鋒 1/360 39 蔡瑞敏 1/360 40 蔡鳳眉 1/360 41 蔡鳳美 1/360 42 蔡法 1/40 43 呂秀麗 1/200 44 蔡崇仁 1/200 45 蔡俊芳 1/200 46 蔡源泉 1/200 47 蔡榆汝 1/200 48 蔡正 1/40 49 陳生琪 1/200 50 陳聰明 1/200 51 陳文寬 1/200 52 鍾陳秋娥 1/200 53 陳秋香 1/200 54 吳蔡花 1/40 55 蔡永春 23/960 56 蔡仁貴 1/640 57 蔡秀華 1/640 58 蔡秀琴 1/640 59 蔡聿堤 1/640 60 蔡淑慧 1/640 61 蔡秀妮 1/640 62 蔡員 1/32 63 吳蔡實 1/32 64 王清山 1/336 65 王鵬程 1/280 66 王秀貞 1/280 67 王彩懿 1/280 68 王秀月 1/280 69 王琴惠 1/280 70 王甲子 1/336 71 王超群 1/280 72 王超信 1/280 73 王建興 1/280 74 王美欣 1/280 75 王美青 1/280 76 林貴鶴 1/616 77 蔡國芬 67/36960 78 蔡玉山 67/36960 79 蔡宗慶 67/36960 80 蔡宗憲 67/36960 81 陳政宏 67/36960 82 蔡沛綺 67/36960 83 吳況 1/480 84 蔡文宏 1/480 85 蔡文進 1/480 86 蔡文賢 1/480 87 蔡永郎 1/480 88 蔡燕綢 1/480 89 蔡連續 1/80 90 林寶惜 1/400 91 蔡惟鈞 1/400 92 林佳卉 1/400 93 蔡宜真 1/400 94 蔡秋萍 1/400 95 蔡老敬 1/80 96 黃純棉 1/264 97 蔡育安 23/5280 98 蔡婉如 23/5280 99 蔡連牌 1/80 100 蔡貴美 1/80 101 高誌隆 1/400 102 高志彬 1/400 103 高志豪 1/400 104 高慧琪 1/400 105 高米雲 1/400 106 蔡通益 1/160 107 蔡緯騰 1/160 108 蔡香蘭 1/160 109 蔡佩芳 1/160 110 蔡水川 1/30 111 蔡鴻飛 1/30 112 蔡金月 1/30 113 蘇林金鳳 1/320 114 蘇銘焜 1/320 115 蘇銘宏 1/320 116 蘇淑華 1/320 117 蘇淑玲 1/320 118 蘇泰造 1/64 119 吳德輝 1/448 120 吳清江 1/448 121 吳慶軍 1/448 122 吳連居 1/448 123 吳修賜 1/448 124 吳進良 1/448 125 鄒吳葉 1/448 126 蔡文旭 1/320 127 蔡文化 1/320 128 蔡文永 1/320 129 蔡文泉 1/320 130 蔡貴栗 1/320 131 黃飛龍 1/448 132 黃世明 1/448 133 吳黃穗珠 1/448 134 黃昱蓉 1/448 135 黃富美 1/448 136 黃富瑤 1/448 137 黃瑞 1/448 138 林蘇位 1/64 139 蘇不蝶 1/64 140 王蘇桃 1/64 141 吳河昆 1/144 142 吳進坤 1/144 143 吳樹子 1/144 144 吳博忠 1/48 145 吳銀庫 1/48 146 張吳挽 1/48 147 陳吳金菊 1/48 148 王鴻祥 7/1728 149 王明焜 7/3456 150 王慧如 7/3456 151 林綉娥 1/864 152 王采薇 5/3456 153 王采琳 5/3456 154 王冠甫 1/1728 155 王素珠 7/1728 156 王素蘭 7/1728 157 林鴻儒 9/768 158 林鴻榮 9/768 159 林沛珍 9/768 160 林豐吉 9/256 161 林金煙 5/1024 162 林各祥 5/1024 163 王瑞鋒 9/768 164 王淑怡 9/768 165 王淑妙 9/768 166 林金柳 5/1024 167 王林素秋 5/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