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鐶
上列原告與被告班尼路集團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
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
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主張本院11
0年度司執字第83801號強制執行事件所製作之分配表,對被告所
分配之新臺幣(下同)2,482,309 元應全數改分配予原告,依前
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82,309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5,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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