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08號
TPDV,111,補,308,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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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樺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久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萬6,73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萬0,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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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久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