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蔡馨怡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被 告 李文明
李秀瓊
李文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宜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台北市○○區○○段0○段00
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78/0000000,下稱系爭土地)及同段1342
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而系爭土
地於109年10月29日經原告以新臺幣(下同)118萬4,000元拍定
取得,系爭房屋則於同日經原告以8萬9,600元拍定取得,此有本
院109年11月17日執行命令影本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127萬3,600元(0000000+89600=0000000),依同法第7
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1
3,67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