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陳韋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唐國雄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4,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0,5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