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48號
TPDV,111,補,248,202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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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告 方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怡君
訴訟代理人 張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伯思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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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伯思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方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