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網際優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璟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家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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