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 告 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邦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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