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27號
TPDV,111,補,227,202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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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賴孟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佶事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黃麗君、全家
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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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佶事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