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許文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許丕料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0,200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