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71號
TPDV,111,補,171,202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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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健平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賴以祥律師
陳奕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楊欽亮(筆名林志文
)、李國治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請求被告好房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應將「好房網」上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文章刪除、被告
應連帶將起訴狀附件1所示道歉聲明,刊登在「好房網」、「匯
流新聞網」、「上報」、「Yahoo奇摩」首頁上方7日,均屬非財
產權之請求,各應徵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收裁判費6,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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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好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