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 告 呂文法
潘璟鴻
劉士傑
羅于昀
鄭淡清
林為祥
林柏洲
楊裕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思彤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537,306.64元,依起訴時
美金對新臺幣匯率(1:27.95)計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15
,017,7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17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