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孫家茀
原告因請求返還金錢事件,聲請對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8,00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7,71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7,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