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7號
TPDV,111,補,127,202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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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郭哲舟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高美花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7,
4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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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