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9號
TPDV,111,補,119,202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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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廖孟良
訴訟代理人 邱垂文

被 告 楊金東
祭祀公業法人台北市仙景李德茂

許嘉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柯漢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陸佰柒拾玖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並補正被告祭祀公業法人台北市仙景李德茂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未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 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3號裁定 意旨參照)。又按當事人書狀應載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 名、住所或居所,亦為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此 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兩造所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建物 (下合稱系爭建物),所得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 客觀價額為準。查附表編號1所示建物建築完成日期為民國7 6年8月25日,位於7層樓公寓之1樓,為鋼筋混凝土造結構, 主建物面積110.39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平台面積13.73平方 公尺、防空避難室面積115.74平方公尺,而附表編號2所示 未登記建物面積為27.66平方公尺,有建物登記謄本可參( 見北司補卷第17頁),則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估算,系爭建 物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09萬4,642元,有臺北市政府地政 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表可稽。原告就系爭建物之應有部分為50 分之3,則原告因分割系爭建物所受利益價額為24萬5,679元



(409萬4,642元×3/50≒24萬5,6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三、綜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萬5,67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650元,又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祭祀公業法 人台北市仙景李德茂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亦屬 起訴之程式不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 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及補正,逾期 未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層次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2281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7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110.39 平台:13.73 防空避難室:115.74 2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未登記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7層 第一層未登記部分:2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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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