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0號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麗瑛等間,請求給付差額價金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之聲明為:「被告周麗瑛等應連
帶於繼承被繼承人周黃璧蓉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1,577,
579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等語。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77,5
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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