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4號
TPDV,111,補,104,202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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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 告 鈦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百及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6萬2,423元及其利息,第二項請求
被告欣展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519萬5,164元及其利息
,並聲明就聲明一、二項其中416萬2,423元部分,如被告其中一
人已為給付,則另一被告就其給付數額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依
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
應以訴之聲明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
9萬5,1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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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展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鈦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