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95號
原 告 周凱律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信越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
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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