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06號
原 告 深圳市楷嚴之都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曉麗
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律師
鍾璨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宇電子(香港)股份有限公司、博宇電子股份
有限公司、羅慈寶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除另有標示者
外,下同)10,172,160元(即依原告起訴日民國110年12月3日之
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為1比4.415換算,
計算式:人民幣2,304,000元×4.415=10,172,16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1,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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