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503號
TPDV,110,補,2503,202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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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0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瑋澔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游孟輝及周怡賢間清
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20萬6,0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879元
,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2,
3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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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