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492號
TPDV,110,補,2492,2021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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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92號
原 告 劉中鍵

訴訟代理人 許宗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安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5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屬非因財產
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50元(計算式:4,85
0元+3,000元=7,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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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