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449號
TPDV,110,補,2449,2021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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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49號
原 告 陳玟希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佳倩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7,96
0元(計算式:27,233元×12月×10=3,267,96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3,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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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