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443號
TPDV,110,補,2443,2021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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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43號
原 告 向多湧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夏元一律師
被 告 向多瀚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訴請被告應將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
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25分之20)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聲明一)
,並請求被告應將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同
小段207、208、20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同區中山北路2段93巷1
1弄2號)(權利範圍100分之46.1)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聲明二)
。經查,上開松山區寶清段二小段276-3、276-6、276-7地號土
地面積分別為46、51、21平方公尺,於110年1月之公告現值均為
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73,000元,有上開土地臺北市政府都
市發展局查詢可稽(調解卷第85至89頁)。次查,上開臺北市○○區
○○段○○段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同小段207、208、209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同區中山北路2段93巷11弄2號),為3層加強磚造之1
樓至3樓,面積共159.47平方公尺(計算式:53.57+4.16+57.73+4
8.17=163.63),並有附屬建物騎樓4.16平方公尺,有台北市○○○○
○○○○○區○○段○○段000○000○000○號建物所有權狀可考(調解卷第3
5至39頁),參諸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上開房
地鄰近之同區中山北路2段93巷4號有4筆加強磚造透天厝交易,
於110年1月間土地及建物併算之成交價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165,
329元、164,661元、166,845元、165,435元等情,原告亦援用該
件部分交易資料作為訴訟標的價額之參據(調解卷第81、93頁)
,但上揭交易總額為房地合併結果,原告所用計算式重複計算土
地價額,容有未洽,是本院審酌鄰近房屋之坐落地點、房屋類型
均與上開房地相仿且該交易價格包含坐落土地價值,交易時點亦
與本案起訴時點相近,認以每平方公尺165,568元(計算式:(165
,329+164,661+166,845+165,435)/4=165,568)之價格核算上開房
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為適當。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14,029,059元(計算式:473,000×(46+51+21)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725分之20+165,568×163.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分之46
.1=14,029,059),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46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135,46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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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