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41號
原 告 鍾鳳良
鍾慧國
鍾慧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經晟律師
陳宏銘律師
被 告 鍾慧傑
廖怡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參拾壹萬伍仟元(以原告聲
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鍾鳳良、鍾慧國、鍾慧莉各新臺幣參佰
壹拾萬伍仟元本息,併計本金後之總額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1項、第2項規定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參
仟貳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