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434號
TPDV,110,補,2434,2021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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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34號
原 告 柯慧依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媚瑛等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參佰玖拾捌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第一審裁判費,應按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計算及徵收,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原 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未繳納裁判 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就如附表所示之建物(下稱系爭 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存在,應以原告主張優先承買之系爭建 物起訴時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經查,系爭建物前經本 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9177號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辦理拍賣 ,拍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802萬元等節,業據本院調閱 上開卷宗確認無違,堪認系爭建物起訴時價額為802萬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0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 398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 1 新北市○○區○○段00○號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新北市○○區○○路0號 鋼筋混凝土造,3層 1樓:408.33 2樓:340.87 3樓:263.81 地下1層:282.40 合計:1295.41 陽台:6.42 防空避難室:150.71 屋頂突出物:88.03 露台:56.36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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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