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407號
TPDV,110,補,2407,202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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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07號
原 告 詹瓊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吟芳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計
算式:300,000元+300,000元=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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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