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回饋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058號
TPDV,110,補,2058,2021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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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58號
原 告 許碧梅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姝嫚律師
被 告 台大名廈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諶立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回饋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參拾玖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 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按 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600元,及自各期給付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係屬因定期給付涉訟,原 告之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 ,推定其存續期間為10年,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3 萬2,000元【計算式:8,600元×12月×10年=1,032,000元), 與第一項聲明訴訟標的金額57萬6,600元,合計為160萬8,60 0元(計算式:1,032,000元元+576,600元=1,608,600元), 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0萬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6,939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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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