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395號
TPDV,110,補,2395,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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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9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戴盛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73,19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6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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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