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82號
原 告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謝怡貞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律師
蔣昕佑律師
張晁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亞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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