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375號
TPDV,110,補,2375,202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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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7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宇
上列原告與與被告極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053,2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32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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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極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