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371號
TPDV,110,補,2371,202111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71號
原 告 中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宇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962萬4,2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2,74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1/1頁


參考資料
國宇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