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368號
TPDV,110,補,2368,202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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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68號
原 告 曾琬筑

訴訟代理人 林陣蒼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奧羅爾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兩造間董事、股東及法定清算人之
法律關係不存在。就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之部分,其訴訟標的為
董事之委任關係,其內容涉及公司決策及營運事務之參與資格有
無,自亦涉及公司財產利益之保全及主張等,故應屬財產權訴訟
,且訴訟標的之價額無法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
定,該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就確認
股東關係不存在之部分,本件應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 500萬元(即原告在被告公司登記之出資額)。至於確認
法定清算人關係不存在之部分,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79條前
段規定,原告確認股東權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如獲勝訴判決
,將亦有可能免成為法定清算人之身分,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1項前段規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與上開 2項訴訟標的合
併計算。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665萬元(即:165萬+5
00萬=665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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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奧羅爾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