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364號
TPDV,110,補,2364,202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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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64號
原 告 英格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琮恩
訴訟代理人 林奕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40萬14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75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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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格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