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59號
原 告 東南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一
原 告 東南亞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瓊瑱
原 告 東南亞真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際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一)原告東南亞人力資源管
理顧問有限公司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0,70
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130元。(二)原告東南亞國際人
力資源有限公司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51萬2,199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萬5,648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5,148元。(三)原告東南亞真好有限公司起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4萬7,0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
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
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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