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53號
原 告 鄭鳳珍
被 告 鄭世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獲利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5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