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20號
原 告 郭慧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庚健康世界股份有限公司101分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0萬8,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9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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