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289號
TPDV,110,補,2289,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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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8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李青岳發支付命令,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8萬1,569元,原告應繳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應補繳9,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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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