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276號
TPDV,110,補,2276,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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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76號
原 告 巴黎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尚達(DANIEL JEAN DALBAN)

訴訟代理人 方雍仁律師
沈 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創建雲端股份有限公司、CLOUDNIFIER CORP
ORATION LIMITED(雲端創建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港幣23,442元,折合新臺幣85,001元(以110年11月2
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港幣折算新臺幣3.626元計算
,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1,987,700元。原告兩項聲明間無先備位或選擇關係,其訴
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計有2,072,7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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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巴黎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創建雲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雲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