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264號
TPDV,110,補,2264,202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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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64號
原 告 林義盛
林陳味


被 告 合強開發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文
被 告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7條之2第2項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即為10,000,000元,利息部分不併
算入,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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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