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204號
TPDV,110,補,2204,2021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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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04號
原 告 杏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徐元梣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
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7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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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杏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