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80號
原 告 林上為(即陳梅鶯之繼承人)
林上鈞(即陳梅鶯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壽若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一修、白媄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