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分割繼承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989號
TPDV,110,補,1989,2021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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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8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梁中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雲平、趙德金間請求撤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玖佰玖拾捌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 文。另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 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 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 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 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之聲明為請求撤銷被告 趙雲平、趙德金就坐落於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之應有部分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0號3樓房屋 (下合稱系爭房地)之遺產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 求塗銷趙雲平於民國109年5月18日就系爭房地所為之分割繼 承登記。查原告係主張對於趙德金有本金新臺幣(下同)20 1萬9,966元及利息、違約金之債權,而系爭房地之建物面積 為88.39平方公尺,依原告提出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 詢服務網列印資料,系爭房地所在鄰近之臺北市萬華區大理 街160巷之華廈(10樓含以下有電梯),屋齡在40年以上, 且主要建材為鋼筋混凝土造,土地加建物之交易平均單價約 為每平方公尺11萬465元(計算式:36萬5,200元/坪÷3.306 平方公尺/坪=11萬465元/平方公尺),則系爭房地之交易價 值應為976萬4,001元(計算式:11萬465元/平方公尺×88.39 平方公尺=976萬4,001元),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撤銷之標 的價額即系爭房地之交易價值高於其主張之債權額,故本件 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定為201萬9,966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萬998元。茲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林承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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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