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房地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703號
TPDV,110,補,1703,2021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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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03號
抗 告 人 余欣芳(即余朝進之法定繼承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陳貴美李奇峰間110年度補字第1703
號確認房地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
2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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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