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簡秀惠因與廖丹菱等間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8年度,1636號
TPSV,108,台上,1636,20211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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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1636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簡秀惠
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廖丹菱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9月17日本院判決(108
年度台上字第1636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主文欄第四項所載「塗銷該土地於民國一00年八月十七日之分割繼承登記」,應更正為「塗銷該土地於民國一0一年九月三日之分割繼承登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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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