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145號
TPDV,110,補,2145,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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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45號
原 告 高施耐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陳冠甫律師
被 告 高心媃
高銘園
張貞玫
高川堯
高川鈞
高銘克
趙惠雲
高川智
高川偉
高曾淑娜
高小筑
高川竣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銘呈
被 告 張克偉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高玉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捌仟零陸拾肆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 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自明。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高心媃給付新臺幣(下同 )325萬2,288元,第二項請求被告高銘園給付400萬782元, 第三項請求被告張貞玫給付12萬1,956元,第四項請求被告 高川堯給付216元,第五項請求被告高川鈞給付238元,第六 項請求被告高銘克給付304萬1,008元,第七項請求被告趙惠 雲給付14萬1,033元,第八項請求被告高川智給付142萬1,91 6元,第九項請求被告高川偉給付17萬8,462元,第十項請求 被告高銘呈給付171萬9,759元,第十一項請求被告高曾淑娜 給付41萬4,009元,第十二項請求被告高川竣給付231萬7,58 9元,第十三項請求被告高小筑給付55萬3,471元,第十四項



請求被告高玉寬給付497萬7,298元,第十五項請求被告張克 偉給付13萬6,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2,227萬6,02 5元(計算式:325萬2,288元+400萬782元+12萬1,956元+216 元+238元+304萬1,008元+14萬1,033元+142萬1,916元+17萬8 ,462元+171萬9,759元+41萬4,009元+231萬7,589元+55萬3,4 71元+497萬7,298元+13萬6,000元=2,227萬6,02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0萬8,064元,爰命原告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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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