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39號
原 告 允升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傅俊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瑋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合計新臺幣(下同)60萬
元及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500元(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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