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098號
TPDV,110,補,2098,202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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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98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對被告周世英發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49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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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