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083號
TPDV,110,補,2083,202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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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83號
原 告 徐大蕙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蕭珮如(原名
蕭敏妃)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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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