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81號
原 告 建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杉桂
訴訟代理人 陳逸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第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竑廣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原名竑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付工程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3 萬9,7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35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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