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079號
TPDV,110,補,2079,202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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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79號
原 告 永信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炎星
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建興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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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信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